预售合同与购房合同存在以下区别:
1、合同标的物不同。预售合同中,标的物为正在建设中的房屋;购房合同中,标的物较为复杂,可能是已经竣工的房屋,也可能是未竣工的房屋。
2、合同生效条件不同。预售合同在主体合格和形式合法两个合同生效要件上具有特殊性。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与《城市商品房管理办法》对预售方与预购方的资质条件予以了严格规定。
3、合同适用范围不同。预售合同仅适用于商品房预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
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