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收到了一份贷款逾期律师函,这是真的吗?

金融借款贷款
2023-11-21 15:06: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有网贷,就有可能收到律师函,但是这份律师函是假的,原因有:

    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明显不一致,律师函首部是ALLBRIGHT LAW OFFICES,而印章是ALLBRIGHT LAW FIRM;

    文中内容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民事纠纷、刑事案件混为一谈,如果构成犯罪,被害人可以直接报案,而不是律师事务所向公安局发函强制逮捕,批准逮捕是检察院的职责,律师事务所没有这个权利;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是信用卡诈骗罪,律师函一直说的是贷款诈骗罪,两个罪名就不一样,而且这个决定是早在1995年6月30日公布施行,只是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而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97刑法,自97刑法施行之日起,适用97刑法规定;

    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竟然写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根本不是一个律师写出来的,更为可笑的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是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手机贷,是网贷平台(手机APP)名称,由上海前隆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研发,作为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借款人发送律师函,应该是上海前隆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而不应该直接写手机贷委托;

    台山,属广东省江门市的县级市,台山市人民法院是基层法院,而没有台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个单位。
  • 贷款逾期属于民事诉讼。贷款人发生贷款逾期的行为属于民事违约行为,是贷款人和贷款机构发生的经济纠纷。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法律分析:贷款逾期属于民事诉讼。贷款人发生贷款逾期的行为属于民事违约行为,是贷款人和贷款机构发生的经济纠纷。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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