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爷爷奶奶有两女一儿,唯一的儿子在八年前离世,儿子留下的孙子从出生就与两位老人共同居住。儿子去世后,本应赡养老人的两位女儿,因婆家距离问题没有办法实现每天共同生活居住和赡养,而30多岁可以再嫁的儿媳,挺身而出选择了守寡并毅然搬进公婆家与自己的儿子(爷奶的孙子)共同居住赡养,八年期间,没有缺席,照顾老人起居,甚至给老人洗脚等。在经历过失去了儿子的痛苦的两位老人,被给予了充分的照顾。两年前爷爷患癌,两位姑姑和孙子一起商量爷爷的病情,孙子作为主力照顾爷爷,在爷爷患病两年期间作为孙子每次带爷爷住院看病,照顾守夜,端尿喂饭,儿媳在家负责照顾奶奶。没有一次缺席。两位姑姑则是偶尔过来探望爷爷。爷爷治疗癌症的药费由姑姑和孙子共同出资。爷爷目前去世,没有留下公证遗嘱,孙子儿媳和姑姑共同料理后事并出资。爷爷在世所有的手续都是孙子在办理,包括交电费水费等琐事也要孙子出力。奶奶一生没有工作,全部经济来源依靠爷爷。在儿媳和孙子想继续把奶奶赡养到离世的情况下,两位姑姑以儿媳和孙子照顾老人不佳的名义要求其离开家里,并与奶奶商量卖房养老,不再需要儿媳和孙子。目前情况儿媳和孙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得到应有的补偿和赔偿?

公证
2019-06-19 12:00:4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所指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养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都是亲生子女,子女无法选择亲生父母,他们在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这种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
  • 1,赡养年老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和是否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没有关系;
    2,如果当事人对老人的遗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在老人生前提出;
    3,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4,我国《继承法》对继承的范围和份额规定得很明确,当事人可参照处理;
    5,如果对继承份额和继承人的范围有异议的,可以协商或者起诉解决。
  •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于儿子已经死亡的祖父母,有法定赡养义务。儿媳公、婆虽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但按传统美德来看,仍应提倡和鼓励儿媳对公婆尽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依据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如果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对于已故子女的遗产,父母有法定继承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老年 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 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
    有接受赠与的 权利。”另外,合法的债务也受法律 保护,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 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 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 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 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 纳的税务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但考虑到清偿债务可能使某些继承人 无法生活,故继承法意见第61条特别 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 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 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 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债 务。
    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 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 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 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 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 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 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 所得遗产偿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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