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可以撤销,将其按可撤销合同处理,原因在于:
1、能够充分尊重被欺诈方的意愿,充分体现了民法的
自愿原则;
2、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
违约责任,较之于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责任,对受害人更为有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