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父亲生病,不能自理,离婚后儿女都不管,该怎么办?

子女抚养
2023-11-22 08:46: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也就是说,在哺乳期内,孩子是由母乳抚养的,一般应由母亲直接抚养,而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哺乳期满的男孩一般由男方抚养;另外考虑男女双方父母的意见、能力;考虑尽量不改变孩子已经习惯的生活、成长环境;如果孩子十岁以上,一般也要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道德要求,夫妻之间存在相互扶养和照顾的义务,因此如果一方患病,作为配偶的一方应当履行抚养的义务。但是,如果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就算女方已经生病,男方也可以选择离婚。
    在我国法定的离婚方式,包括了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女方生病时,男方只要说服女方,双方就可以拿着身份证件以及结婚证,前往原来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如果女方不肯离婚的,男方就只能选择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请求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准许双方离婚。法院在进行离婚判决时,会根据夫妻双方的感情基础以及现实关系,来认定双方是否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对于感情没有破裂的,法院不会支持男方的离婚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道德要求,夫妻之间存在相互扶养和照顾的义务,因此如果一方患病,作为配偶的一方应当履行抚养的义务。但是,如果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就算女方已经生病,男方也可以选择离婚。
    在我国法定的离婚方式,包括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女方生病时,男方只要说服女方,双方就可以拿着身份证件以及结婚证,前往原来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如果女方不肯离婚的,男方就只能选择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请求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准许双方离婚。法院在进行离婚判决时,会根据夫妻双方的感情基础以及现实关系,来认定双方是否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对于感情没有破裂的,法院不会支持男方的离婚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