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离婚,要收集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1、被告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被告与他人结婚证、在外居住的房屋
租赁合同、交纳水电气暖费票据、证人房东证言等;
2、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报警回执单、医院诊断证明、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保证书、承诺书、证人证言等;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保证书、承诺书、证人证言等;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在外居住的
房屋租赁合同、交纳水电气暖费票据、证人房东证言等;法院调解无效,判决准予离婚,一般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在于原告提交证据不足。
见:民法典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