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4年,和一未成年少女自愿发生性关系,当时他家里人报了警,叫女孩做了检查和录口供,女孩当时说了自愿的,后来没有立案,今年女孩打电话给我,说2014年那件事怎么解决?他们去检查花了钱,他老爸想叫我给当时的钱,如果不给,就再告我?这样的案件能成立吗?时隔了4年,还能立案吗?我能不能告他们敲诈?

2019-06-19 12:46:55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与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管对方是否自愿,都是违法行为,如果是女孩会涉嫌强奸罪,如果是男孩会涉嫌猥亵儿童罪。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对自己的性自主权做出处分,所以如果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
    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通过侦查手段获取犯罪分子的犯罪证据,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具体规定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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