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修改应当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形下进行,且对于修改的内容应明确。
根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
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