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的性质应当是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其下级调查工作的一次复查核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的复核。法律依据:《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