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户口本上的名字与档案中的名字不一致,应该怎么处理?

2023-11-25 10:48: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档案的姓名与身份证姓名名字不符,需要证明二者为同一人,可以分别情况处理:
    一、档案的名字是曾用名的,在公安机关打印户籍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户籍登记没有登记曾用名的,查找当年使用曾用名求学、生活、工作的资料证明。
    二、音同字不同的,可以结合档案中的其它材料予以认定。
    档案名字与身份证名字,档案各材料之间名字,出现音同字不同,是常见的情况,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是早年身份证制度实施前,改名和登记不够严谨;二是一些文化程度较低的职工,本身经常弄错。
    三、单位工作人员随意使用熟悉的字,而职工又不深究。对音同字不同的,不能通过曾用名户籍资料认定的,可以结合个人档案和单位文书档案中的各种资料予以认定。
    四、年龄不符根据劳社部法律依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年龄不符的,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扩展资料:
    建立健全保管制度是对人事档案进行有效保管的关键。
    其基本内容大致包括五部分:材料归档制度;检查核对制度;转递制度;保卫保密制度;统计制度。
    (1)材料归档制度。新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及时归档,归档的大体程序是:首先对材料进行鉴别,看其是否符合归档的要求;其次,按照材料的属性、内容,确定其归档的具体位置;再次,在目录上补登材料名称及有关内容;最后,将新材料放入档案。
    (2)检查核对制度。检查与核对是保证人事档案完整、安全的重要手段。检查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对人事档案材料本身进行检查,如查看有无霉烂,虫蛀等,也包括对人事档案保管的环境进行检查,如查看库房门窗是否完好,有无其他存放错误等。
    (3)检查核对一般要定期进行。但在下列情况下,也要进行检查核对:
    突发事件之后,如被盗、遗失或水灾火灾之后:
    对有些档案发生疑问之后,如不能确定某份材料是否丢失。
    发现某些损害之后,如发现材料变霉,发现了虫蛀等。
    (4)转递制度。转递制度是关于档案转移投递的制度。档案的转递一般是由工作调动等原因引起的。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人事档案管理
  • 户口本上的内容记载有误姓名可以改,公民可以携带本人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等。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姓名权包括什么内容
    1、自我命名权,自我命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
    自然人的姓,原则上不能选择;
    2、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
    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档案姓名与身份证不符的办法:一般情况下,认定户籍档案的信息准确,当事人应及时申报身份证件更正,领取新证件,若有证据证明确为户籍档案存在错误,则可申请户籍更正,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更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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