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怀孕了但没有结婚证,办理了生育登记,有交生育险,请问能否申请生育津贴?

社会保险
2023-11-25 11:58: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依据《生育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只要以职工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无论期在该用人单位入职多久,都想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并获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人单位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排除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义务,以及为怀孕女员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的义务。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 法律分析:申领生育津贴是需要提供结婚证的。
    所以如果女职工未婚生育或者非婚生育的话,是没办法申领生育津贴的。毕竟女职工未婚生育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因此是没法向社保局申领生育津贴的。
    而且不仅领取不了生育津贴,也无法享受生育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保险报销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 法律分析:是的。申领生育津贴是需要提供结婚证的。 所以如果女职工未婚生育或者非婚生育的话,是没办法申领生育津贴的。 毕竟女职工未婚生育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因此是没法向社保局申领生育津贴的。
    而且不仅领取不了生育津贴,也无法享受生育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保险报销待遇。 而申领生育津贴除了要提供结婚证以外,还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以及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住院发票、出院小结、单位证明等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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