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家暴持刀伤人离婚财产的分割:如果夫妻双方之前对财产做了约定的,从其约定;未做约定的,将由法院根据夫妻实际的情况判决;一方已经有家暴持刀伤人的行为,所以在离婚时应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并且无过错方还可以在离婚诉讼时请求过错方给予自己
离婚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