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之间存在近似关系时,如果符合商标法有关商标侵权行为规定的条件,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在商品与服务相关联的情况下,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认为该服务的来源与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这种行为也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近似,构成商标侵权:
(1)在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服务商标或者商品商标与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
(2)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服务商标或者商品商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