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包括二种情况:
一为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行为,指在土地以上以人工建造的房屋和其他设施,因设置或保管有欠缺,以致发生倒塌、脱落而造成他人损害,由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行为;
二为建筑物上的悬置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指因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行为。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
连带责任;
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