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我的搭档在一起四个月了,然后他主动给我花了3.5万左右。现在我们分手了。他每天都威胁我给我发短信,让我把他花给我的钱都还给他。然后我说你愿意给我花,但是我没有给他。后来他后悔找我和好,告诉我之前所有的钱都是他愿意给我花的。我不需要还。我也有聊天记录,但现在他后悔了。我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婚姻债务
2023-11-26 15:50: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情侣之间欠钱不还可以起诉。
    2、欠钱不还可以先与对方协商,约定分期还款。协商不成需要通过诉讼解决。
    3、去法院起诉立案需要提交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起诉状、证据复印件一份、并预交诉讼费用。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如果能认定为借款的可以起诉要回,如果是赠与,一般不可以主张返还。具体来说,恋爱期间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如1314、520等金额),特别是在特殊的日期,一般是会被认定为对于另一方的赠与,这部分的转账是不能够要回的。如果情侣之间有大额的金钱往来或者贵重财物的处置的,建议保存可证实真实意思表达的证据。比如,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感情结束时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在男女双方谈恋爱交往期间,女方花男方的钱进行消费,这方面的支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视同无偿赠与行为,无需返还。如果是女方收受了男方的大额现金、贵重物品,在有凭证的前提下,女方属于不当得利的,法院会支持男方要求返还的主张。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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