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如何解决抵押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权额的情况

抵押担保
2023-11-27 08:26: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怎么处理抵押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权额,不足部分应当由债务人负责清偿。在第三人作为抵押人的情况下,抵押人只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担保债权的实现,抵押物价值不足清偿的债务,应当由债务人继续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三条_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额的,剩余未清偿的债权部分应当由债务人承担。法律规定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可以优先受偿,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由债务人承担,超过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一十一条
    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 抵押物的价值并不与其担保的债权额相等,有时会超出债权额,有时则不足清偿债权额,超出债权额的部分应当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应当由债务人负责清偿。这是因为作为抵押担保,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在债务人本人作为抵押人的情况下,抵押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务的,由债务人继续按一般债务清偿,超过的部分仍归债务人所有,在第三人作为抵押人的情况下,债务人与抵押人是两个人,抵押人只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担保债权的实现,抵押物价值不足清偿的债务,抵押人不再负责,应当由债务人继续清偿,当然抵押物的价值超过所担保的债权额的应当归抵押人所有。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