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去年2月1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羁押在看守所37天,案件移交检察院不予起诉后取保出来。期间三次通知我去当地办案机关报到。如今都过去一年了,又通知我过去,请问这是什么情况?望得到帮助,感激不尽!

刑事辩护
2019-06-20 09:12:4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案件移交检察院不一定都判刑的。经检察院审查,对于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轻微的还可以作出不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决定。当然,移交检察院的案件,大多是要判刑的。
    2、至于本案情况,检察院会查清原因,根据不同情况,可定为故意或者过失伤害致死罪。
  • 开设赌场罪可以取保候审只要不是累犯、集团作案的主犯、暴力犯罪的,都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是否同意由办案机关根据案情决定。法律没有禁止此罪不能取保候审。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开设赌场,指的是为他人赌博设立赌场,或者为赌博提供场所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吗?根据我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看来,只要有开设赌场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因为赌场是为他人设立赌博场所的行为,其行为恶性比赌博更大,因此开设赌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此外,开设赌场的量刑幅度有两档,一档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另一档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但后者必须达到情节严重。
      此外,应该引起重视的是,我国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当然也不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这是为了避免一棍子打死的局面,充分区分娱乐活动和开设赌场的行为性质。
  • 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属于在2006年6月29日公布的《刑1法修正案
    (六)》中将“开设赌场罪”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成为新罪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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