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两个问题:
1.我一朋友是一名单位职工,2017.12月由于公司没有执行所在区县的环保停业通知,而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500元的处罚。由于老板不在而将我朋友带走处罚,因为怕丢掉工作,而我朋友并没有提请复议。
2.近日他被购房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要求他备案自己及家属等等个人资料,并要求他在更换工作,出租房屋等一系列事情上向他们公安机关备案。
我想咨询的是,1,他是否还可以申请复议讲明事情真相,还原自己清白;2,现在公安机关这么要求是否合理,这么要求跟监视居住没有差别了吧?
非常感谢您的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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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述义务,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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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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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