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教育局泄露举报人信息该怎么处理?

侵权赔偿
2023-11-27 16:36: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给教育局举报不会泄露身份。透露举报人信息是违法行为,举报人可以投诉该教育局。打举报电话不需要要求匿名才会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政府人员故意向被举报单位泄露举报人信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等,导致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局是教育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行政单位,不是事业单位,但其直属的各类大学等属于事业单位,校长或老师等一般属于事业编制。主要是主管全国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国中小学校长资格认定,参与制定全国教育系统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给教育局举报老师有用吗
    给教育局举报老师有用。向教育局投诉老师的违规行为,在一定情况下,对老师的影响非常大。不但会影响老师的晋级如职称评定,而且严重的还有可能会给予岗内记过处分、公开道歉、罚款甚至是开除编制等。
    另外,如果发现老师有偿补课,可以投诉。教育部门有严格规定在编老师不允许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
  • 你好!
    举报人信息被泄露后,如果人身和财产受到威胁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求助,必要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给予保护。
    根据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当对举报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预防和处置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规定举报人向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在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向人民检察院求助时,举报中心或者侦查部门应当迅速查明情况,向检察长报告。
    认为威胁确实存在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情况紧急的,应当先指派法警采取人身保护的临时措施保护举报人,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扩展资料: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2、举报材料应当放置于保密场所,保密场所应当配备保密设施。
    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密场所。
    3、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4、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5、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对匿名举报线索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6、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 法律分析:遭遇信息泄漏的个人有权立即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个人还可向公安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消协、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消费者还可依据 《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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