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破产中的普通债权

企业法律顾问
2023-11-27 16: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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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对于破产债权,其中有以下几方面的债权: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普通债权;
    2、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
    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普通破产债权的种类主要包括:
    1、代保债权;
    2、放弃优先权的债权;
    3、无担保的债权;
    4、担保差额债权,即有财产担保,但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债权。法律依据:普通破产债权的种类主要包括:
    1、代保债权;
    2、放弃优先权的债权;
    3、无担保的债权;
    4、担保差额债权,即有财产担保,但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 破产债权包括: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普通债权;
    2、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
    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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