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10月5日在佛山宝珀家具店购买店里的一款样品沙发,当时谈好价、我们预交了3200元的货款给店家,后我们发现沙发太大,我们家放不下。第二天我们打电话与商家联系要求退货,可商提出不予退款,后我们多次电话找他们,而他们只退给我1700元,扣下1500元说是违约费不给退,请问这个商家的做法合理吗,我们有要求商家退款的法律依据吗

消费者维权
2019-06-20 09:50:44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和二十五条:如果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宜腐的
    三、在線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 消法第25条规定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四加一”情形: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实践中,针对经营者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问题,暂行办法根据商品性质,在综合考虑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补充了以下三类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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