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环境污染免责事由有哪些

业主维权
2023-11-28 04:16: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
    (1)由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2)受害者自我致害。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3)第三者过错。污染损失由第三者责任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法律分析: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有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 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和第三者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且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才可以免责。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