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家里,在零四年左右的时候,入股到一个水泥厂。水泥厂除了法人之外,还有大大小小的股东好几个。当时,没有起草文件,或者股份协议。每年也不分红,当时股东是我父亲,我父亲去世了,我母亲去接管的,过程中,因为每年不分红,其他几家股东退出水泥厂,我家里就靠给客户卖出去一吨水泥,挣个几块钱之类的过着日子。想咨询一下,现在股东享受不到股东应有的红利待遇,能不能打官司。

风险投资
2019-06-20 11:24:5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首先应该确定新加入的股东是准备用现金,还是实物或技术入股。除现金外,实物或技术应通过评估先确定价值。

    二、如果新加入者投入的是现金,可采取增加原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原股东转让其部分投资而保持原注册资本不变两种参股方式。

    三、由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形成决议,同意不同意接受新股东加入及采用哪种方式。
    公司法有关条款如下:
    第三十三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 载于股东名册。

    四、如果是采用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应该先将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然后将公司评估后的资产和新投入的资金相加的总资产作为新的注册资本,按照新投入资金与评估后公司资产的比例确定新加入股东的股份比例。公司法有关条款如下: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根据所陈述的情况,我认为:
    1、你们之间是合伙关系,根据协议约定,你不能中途退伙。但是,在合伙期间,其他合伙人没有如实向你公布合伙经营期间的开支,在法律上,属于因合伙人的行为致使合伙不能继续的情形,据此,你可以提出退伙。
    2、每一个合伙人都有权分享合伙期间的赢利也有义务承担亏损。因此,你应特别注意:尽力与其他合伙人明确合伙期间的赢利与支出,以免对方以合伙期间亏损为由而拒绝向你退还出资。
  • 分红入股系指既分红又入股,将分红与入股两者相连结的一种制度,亦即企业除将一部分的红利以现金或支票分配给员工外,并将员工应得的一部分红利,改发企业的股票,使员工不但分享企业盈余的红利,而且获得企业的股权。基此,可知分红入股兼具分红与入股的特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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