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单位未按规定给职工交纳养老金,现在能补交吗,

2019-06-20 12:30:3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解答如下:
    1、养老保险必须缴费满规定的最低年限15年,到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才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
    2、非当地城镇户口,不能自己交的,必须通过单位缴。
    外地农村户口,离开工作地,可以申请退保。
    3、目前政策,社保异地(跨省、跨地区)转移,仅养老保险可向户口地转,还需要是城镇户口。如果省内已实现养老保险自由转移的话,可以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有任何社保疑问,也可直接咨询当地社保中心,统一咨询电话12333。
  •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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