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的法律规定如下:
1、总承包人分包建设工程的,除总承包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征得发包人同意;
2、总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主要部分,非主要部分或专业项目可分包给符合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
3、总承包商可以将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或几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商,而不是将所有工程分包;
4、分包商必须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但金属容器气密性试验、压力试验、工艺设备安装调试、吊装工程焊缝探伤检查、打桩、高级装修等特殊专业技术作业除外;
5、为保证工程质量,有效保护发包人利益,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商的工作成果承担
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