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满意的,有以下处理方式:
一、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二、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三、主动搜集其他
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