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辩护不用给律师费。指定辩护是指法院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种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指定律师或其他公民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制度。根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等应当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