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如果故意破坏别人家的耕地,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财产损害赔偿
2023-11-29 15:44: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故意破坏耕地,若情节不严重,违法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并可以罚款。若情节严重,则涉嫌故意破坏耕地罪,根据《刑法》第342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破坏他人耕地罪司法解释
    本条是关于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罪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2001年8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对本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对非法占用林地等农用地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条中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中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也包括菜地、园地。其中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林地”主要包括郁闭度
    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是指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计划,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擅自将耕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作其他用途,或者擅自占用林地进行建设或者开垦林地进行种植、养殖以及实施采石、采沙等活动。“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未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土地征用、占用审批手续,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在被占用的农用地上从事建设、采矿、养殖等活动,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农用地的原用途。
    “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主要是指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致使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原有的农用条件遭到破坏,功能丧失或者质量严重下降,无法或者难以恢复等情形。如将耕地改作垃圾场,使耕地的水源被严重污染,种植层被破坏,即使退耕也无法再耕作;林地、草地改作耕地,造成植被毁坏,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使生态环境的遭到破坏,即使退耕还林、还草,也很难再恢复原有植被。“数量较大”是区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界限。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故意毁坏他人耕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法律分析:侵占他人土地修建房屋是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还会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侵占他人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私自占用他人土地是侵权行为。应向侵权人主张拆除或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私自挖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对破坏耕地的行为的处罚有哪些
    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或治理;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
    2、破坏基本农田的责任人除应改正或者治理外,还应恢复原种植条件;破坏基本农田必须处以罚款,且罚款额有明确的低限和高限,即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
    3、破坏耕地或基本农田尚未构成犯罪、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