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申诉的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当事人如果认为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一般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