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自首,又称为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有以下几方面: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的罪行;
对于自首的犯罪人,法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导致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事实因为证据不充分等原因而不成立,行为人在范围外交代性质相应的犯罪事实的,也成立自首。
犯罪后成立自首的,无论罪行轻重,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