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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的驱逐出境是由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部门执行,外事和武警边防部队等单位配合。根据《刑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驱逐出境适用方式有两种:一是独立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
二是附加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
《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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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主要有以下方式:
1、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独立适用驱逐出境;
2、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法律依据:《刑法》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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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制度是对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强制其离开中国境内的刑罚或治安管理方法。由人民法院判决并执行。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刑法》第十三条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三条
《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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