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成为分居证据的材料:
1、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2、人证;
3、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4、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
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