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请问怎么收费。

业主维权
2023-12-01 12:10:4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具体收费标准是: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照争议财产的价值和金额,实行依率递减的原则计算收取。其具体收费标准是: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1%收取。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703号
    教育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相关行业发展,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放开了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收费,将教材价格、公证服务收费、司法鉴定服务收费下放省级管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教材价格和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为此,经研究,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1]价费字
    549号)等
    9个文件。具体见附件《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目录》。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依据本通知废止文件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政策进行清理,及时废止本地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文件。

    三、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教材价格和有关服务收费的监管,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教材价格和服务收费,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定价程序,科学核算成本,合理制定教材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教材价格和服务收费,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依法查处各类违规收费行为,切实保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
    2016年
    5月
    1日起执行,其中,《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中小学教材印张中准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1〕1775号)中关于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政策,自
    2017年
    1月
    1日起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于
    2016年
    5月
    1日前制定出台本地区的教材价格及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的,文件执行之日同时在本省范围内停止执行附件《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目录》中有关文件。
    附件:《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
    3月
    29日
    附件
    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目录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1]价费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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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分析:
    1、计件收费标准。
    每件收费3000—10000元。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最低收费3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6%;
    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4%;
    1000万元以上,2%。
    按当事人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