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学生在校参加运动会半个月之后胸腔出血做手术住院,学校有责任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3-12-01 18:06: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的学生在学校内突发疾病,学校是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受到他人严重伤害而引发疾病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学校尽到了劳动教育、管理职责的,学生在危险性体育竞赛中意外受伤学校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意外受伤属于意外事故,这是学校也无法控制的,因此学校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是不需要担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如果学校未尽到合理的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一般有责任,反之则没有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