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农村宅基地超面积怎么判定

土地纠纷
2023-12-02 06:16: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应当适用的计算方式如下:以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突出部分以垂直投影计算。《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当地政府所规定的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 (一)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二)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
    0.3亩(折合200平方米)计算,山区人多地少的乡镇不足
    0.25亩的按
    0.25亩(折合167平方米)计算。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由乡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
    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超出
    0.4亩的部分,可以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予以补偿;不足
    0.4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
    (三)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对于因拆迁需要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有新批宅基地条件的乡镇,新批宅基地少于控制标准部分可按届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 法律分析:关于面积问题:
    1.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 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2.城镇规划内村民建房,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6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关于超面积问题:超过面积标准的,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标准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内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关于登记确权问题:2020年5月江阳区已全面启动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预计 2020年年底完成该项工作。请村民保持通讯畅通,按村社干部通知的时间到现场配合开展交资料、指界、签字确认和领证相关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