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有人恶意发布我是他情人一事,是否毁坏了我的名誉

名誉毁谤
2023-12-02 17:14: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不是造成名誉损害就都算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内容真实,无诽谤侮辱内容,并且能举证证明尽到合理审查义务,那就不算侵害他人名誉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 可以认定为毁坏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包括有:1、故意以语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2、故意或者过失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 损害个人名誉的解决方式为要求对方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为避免权利被滥用,责任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