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近日,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因骨髓穿刺术失误,致4岁女童死亡。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院过错系主要原因,其医疗过错在损害后果(死亡)中的原因大小(参与度)在56%~95%之间。女童父亲要求医院给孩子一个说法。针对此事该医院称,正在走司法途径。医院要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
2023-12-03 11:20: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医院医疗事故孩子死了的处理办法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首先医院双方可以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还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对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具体的可以有医患双方向本地的医学会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然后根据具体的鉴定结果进行相应的主张。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法律分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一定是患者死亡医院就必须担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一定是患者死亡医院就必须担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