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咨询下,我的实际情况如下:我(男方39岁)已在本单位连续缴纳32个月生育险,女方33岁已在某单位连续缴纳70个月生育险,于1月份,因其公司搬迁至外市而终止合同,并已办理失业保险,女方在1月份正好检出怀孕,男女方生育符合国家二胎生育政策,请问我们该如何申请生育保险津贴,谢谢

妇幼权益
2019-06-21 08:47:2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生育保险津贴: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办理,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2、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4、一次性补贴  在
    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  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10(天)。  
    三、其它  
    1、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  放。用人单位要依据相关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
    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 一、申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女职工,可向省社保局医疗保险部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一)已参加省属单位生育保险;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属于计划内怀孕;  
    二、申领程序  
    (一)女职工分娩或流产后,单位应在3个月内为其办理生育待遇申请手续;  
    (二)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  
    2、《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新生儿《出生证》及复印件;  
    4、流产证明(仅限于流产的女职工);  
    5、产假证明书和诊断书;  
    6、产妇或流产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医疗保险部工作人员在接到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后,将当场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对已参加省直生育保险,按时申请待遇,且申请材料完整的,将当场受理,发给《受理回执》。  
    (四)受理和受理保险待遇申请后,医疗保险部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不符合规定的,将书面告知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将打印《生育待遇核定表》给单位和申请人。  
    (五)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单位可凭《受理回执》到医疗保险部领取《生育待遇核定表》。  
    (六)待遇核定后的第二个月10日前,省社保局一次性将核准后的生育待遇拨到单位,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七)单位或个人如果对省社保局核定的生育待遇有疑问,应在15日内向省社保局提出。确实有误的,应申请重核;
  • 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只适用于达到法定婚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并且还必须符合和服从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不符合法定年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的生育和不符合或不服从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