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没离婚,花了别的男人钱,需要还吗?

婚姻债务
2023-12-04 10:08: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男方没有法定过错情形是不需要给女方钱的。只有法定赔偿情形出现时,才有权请求赔偿。具体情形有:一方有重婚行为;一方与他人同居行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一方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 男方不需要因为离婚行为而支付给女方钱财,只有男方存在以下情形,才需要赔钱:1、一方重婚;2、一方与他人同居;3、一方实施家庭暴力;4、一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需要注意的是,请求赔偿需要在起诉离婚时一并提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离婚后如果双方还在一起共同生活,因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双方只是同居关系。那么在同居期间,男方产生的债务,女方是否需要承担呢?在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债务,就要看该债务的性质。如果是共同债务,双方需要共同偿还。如果是男方的个人债务,女方则没有还款义务。债务由谁承担与户口是否分开没有关系。那么如何区分共同债务和一方的个人债务呢?参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以按共同债债处理。也就是说在双方同居期间,因为共同生产和共同生活男方所借的债,一般按同居双方的共同债务处理,双方都有还债的义务。但是如果男方借债不是用于共同生产和共同生活,一般认定为男方的个人债务,由男方个人承担。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以按共同债债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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