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要回工资,但是不能通过
劳动仲裁。可以向法院起诉。表明在校学习的学生不具有劳动主体资格,其勤工助学期间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而,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
劳动争议,不能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