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自己的东西被执行,当时立即提出执行异议,法院没给立案,没有做出异议裁定,我又向法院上诉进行确权之诉,已经立案但是法院说执行厅的东西不能判决,要求我撤诉有这么回事吗?

2019-06-21 09:44:4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准予原告撤诉的裁定,是生效裁定,不能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首先,请确认你起诉的一审法院有没有管辖权?被告是企业或者其它组织的,管辖权是被告住所地法院。如果你起诉的时候是以“合同纠纷”为案由,那合同履行地也有管辖。如果你自己起诉时管辖就选择错误,那当然没必要上诉,另行起诉即可;如果你确认管辖没有错,那就应该坚持到底。 其次,被告是厂家,在工商局有注册登记、有固定的场所,作为一个单位来说,不应该有不能送达的情形出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向法人或者其他主治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法院工作人员解释的那种不能签收送达回证的情况通常也是有的,但大多发生在被告为自然人的情况下。被告下落不明的,还可以公告送达。 再次,针对你提出的对法院要求赔偿的问题,我简单解答一下。总的来说要求法院赔偿很困难:一是法院在合理的审理期限里,没有超过审限他们可以暂时不出结。针对管辖权异议提起的上诉,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二是现在案子还没审理完毕,很难认定法院的行为给你造成了近十万元的损失。三是《国家赔偿法》调整的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判决出现错误涉及的国家赔偿,法院的审理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要求国家赔偿还比较困难。 最后,我觉得你现在的当务之急不在于追究法院的责任,要求法院的赔偿,而是把你现在这个案子做完,争取完全胜诉,减少你的损失。我对你提出如下建议:
    1、面对企业故意停产、逃债的行为,你应该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2、针对送达不能签收的问题和二审审限的问题向法院提出书面的异议书。
    3、如果在承办你的案件中,有法官不公正的行为,你可以向法院领导或者政法委等反映情况。
    4、法院是否给你造成损失,是否要求其赔偿的问题,待呆你这个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纠纷解决之后再来分析如何处理比较妥当。
  •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时限是决定当事人是否行使或者放弃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权利以及该权利的行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关键所在。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是衡量当事人是否放弃仲裁管辖权异议的重要标准。
    而我国《仲裁法》却未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放弃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法律后果作任何规定。相反我国仲裁法第58条却将“没有仲裁协议”作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
    这就意味着即使当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的法定期限内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其仍可在其后的撤销和不予执行程序中以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 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赔偿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对方不按判决规定支付赔偿款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法院依法进行执行,以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履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