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霸王合同一般指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未与对方协商且侵犯合同制定者的相对方的权益,减轻或免除制定者责任或义务的格式合同,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提供
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
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