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不能结婚的情形如下:
1、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达婚龄的,禁止结婚。
2、一方或是双方当事人不是自愿结婚的,不能为其办理结婚手续。
3、当事人和登记结婚的另一方当事人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禁止结婚。
4、已经有配偶的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还要进行登记结婚的人,禁止结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