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刑事案件可以判几年

刑事辩护
2023-12-06 07:22: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刑事犯罪判几年
    1、刑事案件要判几年根据处罚的种类而定。具体如下:
    (1)刑事案件一般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管制一般被判处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拘役被判处一个月到六个月之间,数罪并罚不超过一年;
    (2)而有期徒刑一般为六个月到十五年之间,最高不超过三十五年;
    (3)无期徒刑则会判刑终身。具体判刑标准要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二、刑事犯罪的四大构成要件是什么
    1、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
    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3、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4、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 刑事案件一般判刑几年,应当按照具体情况来确定。人民法院在判决刑事案件的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按照相关的规定来判处刑罚,不同的刑事案件存在不一样的刑罚,以及会出现减轻处罚、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的情形。
    因此,刑事案件必须按照具体情况确定判刑的年限,犯罪情况不一样的,判刑的年限也存在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 刑事犯罪判一个月至无期徒刑的都有,没有一般会判几年的说法。刑事犯罪会判多久,取决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刑罚的轻重,和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和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判处的刑罚中,拘役的期限是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期限是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期限也可能会超过十五年。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其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有重大的立功表现的,缓期两年期满后,可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对于同一个人犯有多项罪行的犯罪分子,应当对其数罪并罚,在其所犯罪行的总和刑期以下和最高刑期以上的区间里,由人民法院酌情判定应当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超过三十五年的,执行的刑期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法律依据:《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刑法》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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