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生效条件是:
1、地役权人有权按照
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2、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地役权合同;
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
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