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民事诉讼案件判决后申请执行期限过了还有办法吗?

2019-06-21 13:59:4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9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这条规定确定,“三费”案件应由法院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不属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范围,所以法律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不适用于执行抚养费案件。
      《执行规定》第19条规定抚养费的案件属于移送范畴,移送执行可以称为是法院职权主义,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是否应当设定一个期限,如果确因审判庭未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移送,执行机构就拒绝执行,也不合理。
    《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这说明案件执行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情况,一是移送执行,二是申请执行。
    符合移送条件的,权利人也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进入执行程序。并且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都是经当事人申请才能启动执行程序。就本案,也是经权利人申请才启动的执行程序,而不是经移送才启动的执行程序。
    既然是经权利人申请启动的执行程序,就应该符合《执行规定》关于申请执行的立案条件,申请执行期间抚养费案件也不能例外。  抚养费是为确保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正常生活、接受教育而由其父母或其他具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支付子女的费用。
    这种费用应该是根据抚养义务人的生活实际与子女的实际需要由抚养义务人先期支付,而不是发生了以后再进行索取。这种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当事人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一般情况下是两年。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Ter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如何定性的问题,是法学理论界的焦点之一,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可以用除斥期间的概念来解释。代写法律论文通过对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与除斥期间的分析比较,得出结论:虽然不能称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为知识产权的特征,但也不能认为“除斥期间的概念可以适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法律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之一。这一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主要区别之一。
    有形财产所有权不受时间限制,只要该财产没有灭失,即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消灭时效或取得时效也只涉及财产权利主体的变更,而财产本身作为权利客体并不会发生变化。知识产权的时间上的有限性,是世界各国为了促进科学文化发展,鼓励知识产品公开所普遍采用的原则。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既要促进科学文化知识的广泛传播,又要注重保护智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知识产权专有性与知识产品社会性之间的矛盾。知识产权时间限制的规定,反映了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这种社会需要。
    尽管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间与除斥期间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两者在法律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对象、期间的长短、生成的方式、期间的性质以及相关当事人能否抛弃等方面有着更多的不同之处。
    因此,我们尚不能仅仅凭除斥期间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之间存在着某些相似点出发,而不顾两者之间的巨大差异,就简单地认定:除斥期间的概念可以适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间

  •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