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租客猝死在租房房东有责任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3-12-06 11:30:3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客在出租屋里突然猝死,房东不需要负责任。死者单位需要负责任取决于死者生前是否经常加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客突然猝死并不是房东导致的,因此房东没有责任。如果是单位工作导致的猝死,那么死者单位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不是单位过错,那么两方都不需要负责任。
    死者生前租住房东的房子,两人属于租赁关系。房东的义务为交付房屋、保持房屋具备居住的条件,并且在出现问题的时候维修房屋。
    租客在出租房里意外死亡的,是与出租屋存在安全隐患有关的意外死亡,则房东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死者的死与房东以及出租屋本身并无因果关系,因此房东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出租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若出租人对外出租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提供不合格的燃气灶、热水器;房屋内无消防设施;私自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改造成卧室等,此时房东需要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 租客死在出租房内如果是与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相关联的,房东是有一定责任的,否则,是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的。法律相关规定有,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 房客死在出租房,死亡原因不同,房东的责任也不同,具体如下:
    1、房东负全部责任。房东对其出租的房屋和设施负有维护、修缮、管理使其适于居住使用的责任,未尽义务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房客负全部责任。
    如果房东提供的出租房屋安全合格,已经尽到了提醒其注意安全使用的义务,而房客承租人不听劝阻导致事故发生的,由房客自承担责任;
    3、由房客与房东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房客违规使用出租房需负责任,房东没有尽到提供安全的设施和提醒义务也要担负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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