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因情势变更而申请解除合同。实践中,采取变更合同内容的方式仍不足以消除情势变更给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显失公平结果的,该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法律救济,解除合同关系。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
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