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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赔偿纠纷法院怎么处理的

拆迁补偿
2023-12-07 0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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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对于拆迁决定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3、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对于拆迁人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具体的处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果是对拆迁补偿决定不服,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签订补偿协议后,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法院受理关于拆迁补偿协议的行政诉讼。被拆迁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就补偿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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