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债务追讨
2023-12-07 05: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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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失信人真没钱还债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或者延期偿还,否则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如果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债务人依然拒不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 欠债还不起丧失信用的,当事人可以在有偿还能力后积极还债。由于征信机构对网贷申请中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是5年,所以5年后,不良的信用记录会被删除。
    法律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 因欠债还不起而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当事人可以积极偿还债务后,自还清债务后五年删除不良信用记录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第十七条规定,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法律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第十七条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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